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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外汇制度 |
发布时间:2009-06-18 12:40:50 来源:法律网律师在线整理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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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外汇管制规章
(1961年12月1日第R1111号政府公告发布并且于1997年8月1日在第18170号公报第R.1022号政府公告中修改)
兹通知,根据《1933年货币和外汇法》(1933年第9号法令)第9条规定,国家总统制定本通知一览表中所附的《外汇管制规章》。
一览表
1、术语之定义
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规定:
“受影响人”意指在本共和国境内运营或者其财产符合下列情况的法人团体、基金会、信托或合伙:
(1)其75%或以上的资金、财产或收入可用于向非居住于本共和国内之人支付,或可以以任一形式使该人受益;或者
(2)其75%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证券、表决权、控制权、资金、财产或收益可直接或间接地由非居住于本共和国境内之人享有,或由其控制或代表其控制;
“适格的官员”意指任何海关或税收官员,任何移民官员,任何本共和国警察成员,任何本共和国铁路和港口警察成员或任何由财政部授权行使同样职权之人;
“被授权经销商”就与黄金有关的任何交易而言,意指财政部授权进行黄金交易之人,就与外汇有关的任何交易而言,意指财政部授权进行外汇交易之人;
“公债”包括在本共和国任何登记处已登记的或可登记的任何抵押公债或公证公债;
“财政援助”包括货币贷款、信用贷款、证券的认购、分期购买合同或租约的缔结、买卖或股票融资、贴现、货款保收、信用证承兑保证、任何债务的承兑或保证、担保、买回以及回租,但不包括:
a、卖方就任何此类商务交易所做的信用贷款,该商务交易直接涉及其卖给买方的货物的所有权让渡;以及
b、卖方就由此产生的服务费所做的信用贷款;
“外汇”意指未在本共和国内合法发行的任何货币,同时包括任何外汇券、信用证、汇票、邮政汇票、本票、旅行支票或任何其他以未在本共和国之内合法发行的货币单位进行支付的货币支付工具;
“黄金”意指任何形式的黄金,但本规章第2条和第5条中所指的黄金意指经锻造的黄金以外的任何黄金;
“货物”包括任何可移动货物或证券;
“金钱”包括外汇或任何其他外汇券,或其他流通票据;
“所有者”就证券而言,包括任何有权处分或转让证券的人,或对其进行保管的人,或接受或有权接受证券红利或利益的人--不论是代表自己还是代表任何其他人,或享有任何其他证券利益的人;
“证券”意指股份、股票、公债、债券、信用债券、股份证明书,同时包括授予或包含了任何证券利益的任何书件或其他文件;
“法令”意指《1933年货币和外汇法》(1933年第9号法令)。
“转让”包括以贷款或证券的方式转让,并且为本规章之目的,如果证券转让时该证券的登记地从本共和国内变为本共和国外,那么转让人应当被视为从本共和国外转让该证券;
“财政部”,就本规章中规定的任何事项而言,意指财政部长或根据财政部的分工依财政部长的授权处理事务的财政部官员。
2、外汇和黄金的购买、出售以及借贷的限制
(1)除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外,除了被授权经销商,任何人都不得从非被授权经销商处买入或借入任何外币或任何黄金,也不得将任何外币或任何黄金出售或出借给非被授权经销商。
(2)a、除了出于财政部确定的目的并且遵守财政部确定的条件外,被授权经销商不得买入、借入、接受、出售、出借或交付任何外币或黄金。
b、财政部可以根据自由裁量,通过命令禁止所有被授权经销商或其中一人或数人
(i)向任何指定之人、基金或外国政府出售、出借或交付任何外币或黄金,或从其处买入、借入或接受任何外币或黄金;或者
(ii)为了任何指定的目的或除了出于财政部确定的目的并且遵守财政部确定的条件外,从事上述出售、出借、交付、买入、借入或接受任何外币或黄金的行为。
(3)除被授权经销商之外的任何人,如欲买入、借入、出售或出借外币,应当向被授权经销商提出申请,并且应当按照被授权经销商出于保证使本规章第2款确定的任何条件得到遵守之目的所做的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提交所需文件。
(4)除被授权经销商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
a、将从被授权经销商处获得的任何外币或黄金使用于或应用于其在申请中所需说明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者
b、从事此类任何行为,该类行为被认为可导致将上述外币或黄金使用于或应用于除已说明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5)如果根据本规章第3款提出申请之人,从被授权经销商处获得了任何黄金或外币,并且不再出于申请中说明的目的而需要该黄金或外币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那么该人应当立即向财政部或被授权经销商要约出售已不再需要的黄金或外币。该黄金或外币可以以出售给该人的价格或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价格被买回。
3、货币、黄金、证券等物品的出口限制以及南非银行本票进口的限制
(1)在不违反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之人授予的任何豁免的情况下,除非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之人的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设定的条件,
a、任何人都不得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带出或送出本共和国之外,或将任何证券从本共和国转让至他处;或者
b、任何人都不得出于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带出、送出或转移出本共和国之目的,而将该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发送、移交或交付给任何人;或者
(b之二)任何人都不得将任何南非银行本票带入本共和国,或将任何该类票据发送或移交至本共和国;或者
c、任何人都不得向居住于本共和国外之人做出任何支付,或做出有利于该人或代表该人的任何支付,或者向该人的帐户中加入任何金额;或者
d、任何人都不得作为下列事项的对价,签发或转让任何汇票或本票,转让任何证券或承认任何债务,从而使该人或任何其他人产生或转让在本共和国内接受支付的权利(该权利是现实的还是不确定的在所不问),或者作为下列事项的对价做出或接受任何支付:
(i)该人或上述任何其他人在本共和国外接受的支付,或在本共和国外的取得;或者
(ii)该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本共和国外接受支付或取得财产的权利(该权利是现实的还是不确定的在所不问);
e、当给予财政援助的人反过来依赖下列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保证、担保、承诺或财政援助作为其财政援助的保证时,该人不得给予本共和国内的任何人任何财政援助:
(i)居住于本共和国之外的任何人;或者
(ii)受影响人;
f、当给予财政援助的人有下列情形时,该人不得给予本共和国内的任何人任何财政援助:
(i)该人不居住于本共和国内;或者
(ii)该人为受影响人。
(2)第1款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禁止财政部授权之人在其被授权范围内从事任何行为。
(3)任何即将离开本共和国的人以及处于作为离开本共和国之地的任何港口或其他地点的人,如果被适格的官员要求从事下列行为,则其应当为之:
a、对其是否随身带有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进行申报;以及
b、出示其随身携带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
并且为了确定该人是否随身携带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该适格的官员和任何根据其决定而行动的人可以搜查该人,并且可以检查或搜查该人随身携带的任何物品,也可以查封在检查或搜查中出示或发现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i)就该人随身携带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该适格的官员确信该人从第1款规定的禁止中得到豁免;或者
(ii)该人向该适格的官员出示了财政部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该人随身携带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出口并不违反第1款的规定。
对于女性,只有女性才能根据本款对其进行搜查。
(4)为了确信其中是否寄送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适格的官员和任何根据其决定而行动的人可以检查或搜查从本共和国转运至本共和国外目的地的任何货物,检查或搜查从本共和国送交至本共和国外目的地的任何书信或包裹,并且可以查封在检查或搜查中发现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除非该适格的官员确信财政部已出具了证书,显示前面所述的寄送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并不违反第1款的规定,并且该证明书并非基于任何不准确的陈述而做出。
(5)所有根据第3款被查封的银行本票、黄金、证券以及外币都应当没收,作为国家税收基金的收益,除非财政部根据其自由裁量,指令将被查封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全部或部分返还或归还从其取得之人或被查封时有权保管或占有该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的人。
(6)任何即将进入本共和国的人以及处于作为本共和国到达之地的任何港口或其他地点的人,如果被适格的官员要求从事下列行为,则其应当为之:
a、对其是否随身携带任何南非银行本票进行申报;以及
b、出示其随身携带的任何该类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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